鑒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中存在的各種風險,2010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七部委聯合發布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業務范圍、經營原則和風險控制、監督管理進行了規定,但由于沒有對股權結構、資金補償、風險分擔等關鍵環節做出規定,使擔保公司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渠道還不夠通暢。
擔保業在國外已有上百年的歷史,經多次演變,具有了現今的準金融性、政策性和公益性的特征。為體現其“三性”,在股權結構、資金補償、業務監管、風險控制等方面有成熟的制度設計,確保了擔保業在解決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難中的作用。借鑒國外成熟經驗,建立科學的資金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高效的配套服務體系,并使之法律化,對促進擔保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擔保業與國外擔保業主要差異比較
(一)股權結構單一
國外信用擔保機構一般都有強大擔保資金實力。擔保資金除了來源于金融機構和社會團體投資外,主要來源于政府,財政資金是信用擔保制度的重要支柱。而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股權投資。這樣的股權結構決定了擔保企業的過分逐利性,而忽略了政策性和公益性。
(二)風險控制機制不完善
國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都有一套完善的分散和規避風險的機制,而我國擔保業卻缺乏這種制度安排。
1.缺乏風險分散機制。通常發達國家的擔保機構和銀行按照貸款規模和期限進行一定比例的擔保,擔保機構不進行全額擔保,在擔保機構和銀行之間分散風險。而在我國銀擔關系中,權利與義務存在著不對等,協作銀行往往只要求權利而不愿承擔義務,擔保機構擔保貸款所形成的風險,基本是由擔保機構100%承擔。同時,銀行在貸款定價時,沒有考慮因擔保企業提供擔保而貸款風險降低這一因素,部分銀保合作的業務品種綜合融資成本一般在12%左右,導致企業融資成本上升,企業失去了與擔保公司合作的積極性。
2.缺乏風險補償機制。發達國家通常建立再擔保機構,國家予以稅收支持,以政府財力作為最后保證,解決賠付資金來源問題。我國各級政府只是根據擔保機構的業務額給予一定的獎勵,而不是風險補償。在反擔保方面,我國擔保機構通常向企業要求100%的反擔保,這不符合國際慣例,擔保的作用應填補企業要求的貸款額與中小企業所能提供抵押品之間的缺口,而不應是100%的反擔保。
3.自身風險控制能力較低。在外部監管無力的情況下,大部分擔保機構運作不規范,擔保機構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風控制度,識別和控制風險的能力不強,加之沒有按照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致使擔保風險應對能力較弱。
(三)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
發達國家一般對信用擔保機構都設立了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而我國七部委聯合出臺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除法律效力遠低于發達國家法律效力外,且對股權結構、資金補償、風險分擔支撐體系以及運作規則等關鍵內容的規定較為模糊。
促進擔保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拓寬資金渠道,建立穩定的資本金補充機制
我國各地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和財力狀況,在信用擔保機構成立的初期給予一定的資金投入,并隨著擔保機構業務發展的需要,保證擔保機構有長期穩定的補充資金。鑒于財政撥款有限和盤活存量資產的考慮,對政府出資的形式可實行多樣化,如預算撥款、土地使用權、其他經營性及非經營性國有不動產等,把提供擔保與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實現國有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充分流動有機結合起來;此外,應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擔保體系。進一步調動民間資金等其他資金投入擔保機構,可通過參股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或規范市場準入制度、監督制度等促進商業性擔保機構的發展,推動擔保機構的市場化運行。
(二)建立和完善擔保公司風險補償機制,防范擔保風險
擔保作為高風險行業,相關部門應積極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擔保風險。一是規范擔保機構自身運作。按合理的比例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及風險準備金,用于防范擔保賠付。同時拓寬業務范圍,探索與銀行在中小企業貿易融資、融資租賃、票據貼現等業務領域的擔保合作,做大做強擔保業務,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分散擔保風險。二是建議建立擔保風險政府適當補償制度。由政府設立扶持擔保機構發展專項資金,為擔保公司對民營及中小企業開展擔保業務提供適當的經濟補償,利用擔保的放大效應引導銀行資金投入民營及中小企業,真正發揮擔保公司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法律規范,為擔保業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縱觀日本以及其他發達國家的信用擔保體系發展史,其共同的特點之一是法律、法規建設的不斷完善,特別是日本對中小企業擔保體系的法制化建設十分完備且較先進,這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從我國擔保業立法情況看,立法層次較低、針對性不強、規定不夠明確、有關內容缺失等問題十分突出。因此,必須加快面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法律法規建設,根據我國經濟及中小企業的發展現狀,明確規定擔保機構的準入條件、業務范圍、收費標準、行為規范、擔保各方權利義務以及行業管理規則和審批制度,并嚴格約束政府在擔保業務經營中的行為,切實保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獨立運作和自主經營。
(四)建立多層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完善信用擔保體系
一是建立地方和中央有機聯系的風險共擔機制。第一,由政府出資加快建立省級和中央再擔保體系,專為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風險補償。第二,創新保險業務,建立再保險業務體系。第三,建立財政彌補機制。在財政支出中,專門設立一塊風險有限補償基金,用以彌補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二是建議成立專門的管理監督機構。一方面負責制定中小企業長、中、短期扶持政策,負責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設計、論證和建設工作;另一方面重點負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行業標準、業務程序、運行規則等的制訂,同時承擔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及其各級機構的專門監督管理。三是加強征信體系建設。資信評級是一種對企業素質、技術裝備、經營水平、財務狀況、發展前景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的信用評級,對融資擔保過程中是否給予中小企業信用及給予多少信用有決定性作用